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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房拆除后可以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

来源:南湖晚报 发布时间:2017/10/19 浏览:2188 次 编辑: 小陈

《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个由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并对房屋使用安全责任、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与应急处置、监督管理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条例》的第二十一条规定: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对危险房屋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督促解危通知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和解危期限,采取维修加固、拆除等解危措施。而《条例》第六条明确“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南湖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危险房屋实施维修加固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对危险房屋实施拆除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拆除。

也有市民表示好奇,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怎么处理呢?针对这一问题,南湖区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未列入征收范围的危险房屋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按照原房屋用途申请重建,且重建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不减少相邻住宅房屋原有日照时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原房屋所有权人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原土地使用权证或者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农村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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