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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有了明确标准

来源:嘉兴日报 发布时间:2016/7/7 浏览:2701 次 编辑: 小储

    日前,浙江省教育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共同出台《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我省将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家门口”幼儿园将越来越多。

    事实上,住宅小区配建幼儿园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早在2010年,嘉兴就出台了《嘉兴市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规范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中提出,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国家对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应与住宅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是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的主体。规划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规划时应合理布局幼儿园;在土地出让规划条件中根据控规明确幼儿园的规模和用地面积;在规划方案论证时应会同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幼儿园布局。

    “但是实际操作中还是存在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无法实现同步规划、建设、移交问题”。市建委规划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很多小区分多期进行建设,幼儿园往往在最后一期才建。该负责人表示。

    当前,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幼儿园也受到家长普遍关注。记者了解到,以南湖区为例,目前南湖区有幼儿园58所,随着户籍政策的放宽、全面二孩政策的影响,三年后二孩效应将首先在学前教育领域显现。

    “现在很多家长不仅要操心上小学的问题,还要操心上幼儿园的问题,不管怎么样,幼儿园是孩子启蒙阶段,对孩子来说也是非常重要的。”市民李先生说出了自己的感受,像李先生这样操心上幼儿园的家长并不在少数。

    “这次省里出台的文件相比之前的文件更细致更明确。”该负责人说。记者获悉,《办法》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已建成的住宅区,则需按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

    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另外,针对部分小区幼儿园规划不合理现象,《办法》中明确发展改革部门立项审批和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和《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   (DB33/1040–2007)等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并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组织会审形式进行审查的,应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同时,配套幼儿园应功能独立,与住宅小区其他用地界限明确,并单独提供安全畅通的出入口;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建筑设计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建设,适当预留人员畅行和车辆停放的空间,确保幼儿和教职工安全。

    而针对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等方式予以纠正,并依法处罚。

标签: 住宅配建 同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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